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163号 2001-07-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针对部分市在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工作中反映的几个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退换已缴纳车购税车辆换证补税问题 已经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在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因质量原因属于国家“三包”规定范围内由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予以退(更)换的,由纳税人提供退(更)换的相关证明资料,经市级车购办审验属实收回原车车购税完税证明,换发新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对纳税人退(更)换的车辆高于退回车辆销售价格(计税价格)的部分,只就其差额部分补征车购税,对低于原车辆销售价格(计税价格)的部分亦不再予以退税。 二、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纳税人购买需完税车辆因不可抗力因素(风、水、火、震、灾等自然灾害)或严重意外交通事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缴纳车购税的,应向征收机关申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法定机关资料证明,经征收机关认定,纳税人应在障碍排除后即申报纳税。 三、关于报送机动车统一发票报税联问题 纳税人在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机动车统一发票报税联交征收机关备案,属于购买旧机动车辆的纳税人,需缴纳车购税的,可暂不提供机动车统一发票报税联。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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