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1]46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24
摘要:无照经营活动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税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国税机关要以贯彻新《税收征管法》为契机,结合当前全省正在开展的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认真查摆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措施,不断加大税源控管力度。

  二、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相结合

  针对当前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状况,省政府决定,8月份在全省开展一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把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当前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与税源普查工作结合起来。要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造成一定的声势和氛围。要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在全省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要一方面抓清理、取缔,一方面抓规范、办照,使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收到明显的成效。

  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经常性监督管理。今后,凡从事临时性交易活动,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首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其他非经营场所也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临时营业执照,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关注无照经营的动向和地区、行业特点,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治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登记和监管的范围,并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有关信息,以防止税款流失。实行区域巡查制,划片包干,定期巡查。无照经营者,发现一户,取缔一户,将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无照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自觉申领营业执照,守法经营。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

  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需要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因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重点抓好各类市场内无照经营户的清理、检查和取缔工作;税务部门要结合税源普查,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抓好已纳入税务部门管理的无照经营户的清理检查工作;城建部门要结合整顿和维护市容秩序,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抓好对沿街、沿路无照经营户的清理和检查工作,经批准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外罚权试点城市的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能抓好无照经营商贩的清理和检查工作;交通、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整顿,重点抓好对无照经营运输业户、出租汽车的清理和检查;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活动的前置审批和日常监督,发现违法经营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公安部门要强化对社会治安的监管,对拒不服从监管,威胁、阻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常执法的无照经营人员,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并及时敦促符合登记条件的业户,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领营业执照,从而维护好市场准入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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