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3]295号 2003-06-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基层税务机关将《公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 二、鉴于我省已全面取消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除外),且已于2003年6月23日停止发售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要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文件精神,对目前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若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三、各地应对2003年上半年的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发售和安装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如有发行与安装户数不一致、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不一致等情况的,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省局。 四、各地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未使用的空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总结,对确实无法追回的要及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 附件: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自2003年6月23日起,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同时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6月23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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