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4]33号 2004-02-27 各直属局、区局: 推广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我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促进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业务的管理,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及相关的《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的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网上申报纳税主要指纳税人以电脑为终端,以Internet网为传输媒体,登录到厦门市国税局的网站,通过信息数据传输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厦门市国税局办税系统收到纳税申报信息后,对申报数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数据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发送扣款指令通过人行同城清算系统由各银行网点接收。 网上认证方式是指由纳税人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凡已纳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的纳税人均可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纳税及网上认证业务。 第四条 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方式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定《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申请可采用通过网上自行注册申请和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两种方式。 第五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认证和法定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认证事宜。 以下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纳税申报前,还需先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申报货物运输费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项目进项抵扣的,在报税软件提供网上报送功能前,应先到办税服务厅报送前述抵扣项目的电子数据及相关纸质材料。 (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先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报税事项。 第六条 网上申报纳税的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纳税的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办理网上认证的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认证系统实际处理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可在电子数据报送6小时后查询认证结果。 第八条 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的数据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书面资料一致。若不一致,由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后,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上年相关税种各期纳税申报资料及年度会计报表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年后接到网上申报纳税人一次性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应进行认真核实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纸介质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事宜: (一)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的; (二)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缓缴税款的; (三)需预缴税款的; (四)有自查补税、审核评税、稽查查补、清缴欠税等非正常申报情况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五)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前,必须在其确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业务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做好网上申报、网上认证业务的推广、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十四条 各直属局、区局应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协议书(略) 2.厦门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简易操作流程(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协议书(略) 4.厦门市国税局网上认证系统简明操作手册(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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