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4]172号 2004-04-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时,对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办理退税手续;对已粘贴印花税票的应税凭证,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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