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7]16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境外投资税务变更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26
摘要:各单位要尽快向相关企业发放《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变更表》,完成登记造册工作,在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软件运行之前,请将登记造册情况汇总填写《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企业境外投资变更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

  第十一条 境外投资企业认为属于税收协定缔约方的投资所在国,其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的规定向市地税局提出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项目税务变更登记等有关事宜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2.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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