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境外投资税务变更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166号 2007-09-26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境外投资税务变更登记暂行办法》业经今年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尽快向相关企业发放《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变更表》,完成登记造册工作,在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软件运行之前,请将登记造册情况汇总填写《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企业境外投资变更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 二、各单位要对照社会综合治税传递的信息和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情况,2008年一季度组织对未进行登记企业的检查,不断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涉税监督。市局将于2008年4月份对各单位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境外投资税务变更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限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的有境外投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境外投资企业应当自境外投资项目被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事宜,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外经贸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的设立合同、章程及批文(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境内投资者有境外投资行为的文件(复印件);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境外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等事项的,境外投资企业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变更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及有关合同、审批文件等材料。 对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可书面申请延期办理。 第六条 《登记表》、《变更表》及有关资料由税收管理员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进行“一户一档”管理。管理员或指定工作人员在受理核实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 第七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从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得到的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准确掌握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定期核对境外投资企业户数,防止出现漏管户现象。 市地税局将按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境外投资企业宣传我国与企业投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辅导境外投资企业维护其在境外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为避免对境外所得重复征税,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中国对外签订的有关税收协定所给予的税收抵免和特殊优惠条款。 第十条 境外投资企业需要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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