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155号 2007-10-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66号)规定,我局决定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调整后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本3元、副本内芯每本2元、副本封皮每本3元。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领购副本封皮。 二、完税凭证使用规定。执行新收费标准的同时启用新的定额完税凭证,新的定额完税凭证包括3元、2元、0.5元三种。其中,0.5元定额完税凭证适用于符合减半收费条件的纳税人。 三、执行时间。我局将统一于2007年11月1日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本通知下发后,原收费标准废止。请各区、分局在办税大厅对本次收费调整情况进行公告,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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