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10]53号 2010-4-14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5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规定,切实加强由我局征管所得税的企业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二、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计价标准核定其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10%为原则确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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