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出国人员住宿费如何缴纳所得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4-24
摘要:  问:在出国期间,单位按财政部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标准,直接支付给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没有发票)每人每天70美元,是否能在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

  问:在出国期间,单位按财政部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标准,直接支付给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没有发票)每人每天70美元,是否能在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国的个人属于企业员工并且是公务出差,该项出国费用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标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根据财行[2001]7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上述标准适用范围并未明确规定适用于企业,且各地对于此类费用标准规定不尽统一。

  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第八条规定,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第十条内容(包括附件)中,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改按以下规定执行:即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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