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出国期间,单位按财政部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标准,直接支付给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没有发票)每人每天70美元,是否能在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国的个人属于企业员工并且是公务出差,该项出国费用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标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根据财行[2001]7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上述标准适用范围并未明确规定适用于企业,且各地对于此类费用标准规定不尽统一。 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第八条规定,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第十条内容(包括附件)中,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改按以下规定执行:即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