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已陆续公布,并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亦已发布。现在,全国已掀起了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热潮。为便于学习讨论,现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推导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征税对象的超额部分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凡税基每超过一个级距时,即分别以其超额的部分适用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 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结果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结果的差额即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以第二级数为例说明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的推导过程。 第二级数为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按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10%=450(元);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1500)×10%+1500×3%=345(元),速算扣除数=450-345=105(元)。 其他级数以此类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仍以第二级数为例。第二级数为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按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3000(元);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5000)×10%+15000×5%=2250(元),速算扣除数=3000-2250=750(元)。 其他级数以此类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的部分 35 14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