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一、对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外出经营的有效证明。
二、收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后,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留存一份,其余返还纳税人,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三、告知纳税人下列事项:
A.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缴销;
B. 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应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C.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于超过180天之日起30日内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收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缴回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办理程序
二、申报办理所需材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接收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交和出示下列证件资料:
1.基本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建筑安装企业还需提供
(1)外出施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习惯居住地和身份证号码)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安装企业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埠纳税人经营的税收管理
接收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报验提交和出示下列资料:
1.基本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有关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2.其他要求
外埠建筑安装企业还应在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1个月内报送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
(5)建筑安装企业与施工人员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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