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企业本应在5月份发放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提前在4月份发放,是应该在5月份征期与4月份发放的4月份工资合并申报,还是在6月份申报? 发布日期:2021-06-15 12:01 来源:厦门税务 回复内容:如果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提前发放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仍为5月,仍于6月征期申报。如果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应于5月征期按照税款所属期4月合并计税。 相关链接: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晶晶亮读后感】 这个问题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面对的都是极其具体而细小的问题,不可能每一个问题都有文件给出具体答案,所以考验的是具体执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在法律的框架内给出一个合理的执法尺度。 厦门税局对此没有笼统地说合并或不合并,而是将这个问题进行了细分。也就是说符合劳动部门规定的提前发放工资,不需要合并到当月;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前发放工资,则需要合并到当月申报缴纳个税。既照顾了合法的提前发放,又杜绝了因此可能产生的避税行为。 这个问题与补发工资是否需要合并到当月一起申报个税,有异曲同工之处。 对于补发工资问题,厦门税局同样有精彩回复。 问题:公司欠了员工一年的工资,因没发工资,公司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在公司拟发2019年部分工资,请问应怎样申报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 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 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同样是分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既体现了政策的合理性又避免了政策漏洞。值得学习! 来源:厦门12366;晶晶亮的税月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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