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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5-23
摘要:  【财税快迅】稀土发票纳入防伪系统管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财税快迅】稀土发票纳入防伪系统管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详见《稀土产品目录》。?

  公告还规定,稀土企业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稀土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详见中国税网法规库。
  
  【新法认知】软集新政:优惠资质认定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在企业资质认定方面,与之前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相比,条件大部分更严格,且要求更为详细。

  如对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国税发[2005]129号文只要求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新文件规定,企业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此外还要求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软件产品收入方面,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新文件规定,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企业需注意的是,未来将由发改委、财税关部门另行制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纳税提示】分支机构损失需要双向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发票知识】行业不同使用发票不同
  发票分地税发票、国税发票。凡国税业务应该使用国税发票,如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维修业;凡交通运输、通信、服务、建筑、装修、装饰、金融、租赁、仓储、保管等使用地税发票。因为纳税人不了解税收知识,购买假发票时不知道本行业的区别而发生用错发票,即国税业务使用了地税发票,或地税业务使用了国税发票。如装饰装修业务开具了13714***这种情况是假发票无疑;另外有时出租行业也出现过国税发票,同理也是假发票,因为交通行业也是地税业务。
  
  【各地政策】有限合伙投资收益需缴个税
  近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颁布《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2]87号)。

  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不论是否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其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均应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日一问】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如何处理
  有会员问,企业价值数十万元的固定资产被盗。请问,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如何处理?

  专家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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