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说明 一、税务登记 (一)未办理国税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从即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前往国税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登记;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以便办理后续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已面向所有纳税人免费开通短信服务业务,为纳税人提供业务办结通知、双定户储蓄扣税提示、退税成功通知以及国税公告等服务。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主动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位人员提供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以便我局更好地提供服务。 二、纳税申报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2月1日起向国税主管机关办理2012年11月及以后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原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的其他税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时,我局已开通了电子申报服务,您可以根据以下列表推荐的申报方式选择办理申报纳税事宜。网上报税网址为www.szgs.gov.cn“我的办税大厅”,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为国税纳税人编码。
三、税款缴纳 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电子缴税方式,包括前台实时缴税、网上扣税、储蓄扣税和POS机刷卡缴税。选用前台实时缴税、网上扣税和储蓄扣税方式的纳税人,需在办理税种核定后与联网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 (一)协议签订注意事项如下: 1.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各联网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2.各联网银行协议签订的办理时间为工作日,节假日不办理对公业务。 3.除个体工商户及汇总申报企业外,签订协议的企业银行帐号需与纳税人名称一致。 4.协议签订完成后立即生效,纳税人可到办税大厅前台进行实时缴税,网上扣税需次日才能操作。 5.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可选择储蓄扣税方式,协议签订后需到主管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个体户定期定额申请。申请批复后,下月起系统自动进行储蓄扣税。 (二)联网银行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注:深圳发展银行已与平安银行合并,统称平安银行 四、发票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于2012年10月起到国税机关领取国税发票,发票应在2012年11月1日起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一)地税发票缴销 纳税人营改增经营业务使用的除印有本单位名称以外的地税发票于2012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纳税人结存的相应地税发票,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纳税人营改增经营业务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于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纳税人结存的相应地税发票,于2013年2月28日前到国税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二)发票种类 除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事非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所有试点纳税人均可在我局申领《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 国际运输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报关代理业、国际旅客航空运输业、保险代理业纳税人可在我局申领《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可以向我局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其中,客运业、出租车业等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用量较大的企业,应在原地税发票停止使用期限前,尽早到我局申请新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便我局合理安排印制工作量,保障发票供应。 (三)领购发票 首次在我局领购发票,要先办理《磁条式发票领购簿》,需携带: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4.《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国税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表格区领取,须在表格公章区处加盖公章,须法人代表本人签名,该签名与公司章程或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核对;法人代表本人办理不需此表); 5. 发票专用章印模(加盖在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发票领购簿后,纳税人可根据发票领购簿列示的发票种类和数量领购发票。 发票用量或发票种类无法满足需求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重新票种核定、超限量购买发票或预缴税款超限量购买发票。 (四)发票开具 我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均需使用税控器具或我局开票软件开具。 五、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手续。 (二)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其增值税全部应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 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中已经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转到国税后继续延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二)转到国税后首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需新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除外)。 1、企业填写《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前台办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纳税人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上的服务单位联系方式,联系参加培训和购买防伪税控设备。由于涉及纳税人较多,请纳税人尽早与服务单位联系。 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货物运输企业,转到国税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不需再次购买和培训;如兼营应税货物或劳务的,仍需增购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4、纳税人培训完成后,凭《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办理税控初始发行。 初始发行时,开票限额为万元,不满足经营需求的纳税人,可通过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限额变更。 (三)试点纳税人中已经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在地税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按第六点的第二款办理。 (四)货物运输税控纳税人原开票系统需升级才能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在11月1日前自行从深圳国税局网站下载开票系统升级。 七、“营改增”增值税税收优惠过渡期政策 (一)增值税减免项目 对已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1月后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填写并提交《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比对确认后,直接制作增值税减免文书。如确认不通过,需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上述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项目、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起止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剩余税收优惠期满为止。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对已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2012年12月15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1月后的,纳税人在2012年11月后的优惠期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 八、免抵退税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 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②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①、②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2.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⑤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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