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10-08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4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税务登记 试点纳税人,包括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一)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等事宜。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应于2012年11月1日前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工商部门取消验资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三)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于2012年11月1日前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四)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携带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2011年度或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0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从事单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1月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试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的申请资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执行。 三、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 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一)备案类减免税。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资料要求,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执行。 (二)报批类减免税。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该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三)2012年12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 四、关于纳税申报 2013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事宜,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运用电信、联通的VPDN专线,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定期向国税机关报送电子纳税申报信息。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国税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纳税人只需向电信或联通支付VPDN专线使用费。按照纳税人自愿选择原则,试点纳税人可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已采用国税机关网上申报方式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未采用国税机关网上申报方式,且在原地税机关也未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如试点纳税人自愿实行网上申报的,需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未采用国税机关网上申报方式,但在原地税机关已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如试点纳税人在移交国税机关后需要继续实行网上申报,经省国家税务局与省电信、省联通公司协调,电信、联通免收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VPDN使用费。 自2013年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网络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五、关于税款缴纳 自2013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电子缴税方式。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具备电子缴税资格,无需重新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书)。 (二)试点纳税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但在原地税机关已实行电子缴税的,试点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 (三)试点纳税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且在原地税机关也未实行电子缴税的,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 六、关于发票管理 (一)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2012年11月15日前,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等相关事宜。 (二)发票使用范围。 1.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如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原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客运出租车发票、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料附加费发票、公路内河旅客运输发票、公路内河旅客运输发票(带条码)、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的试点纳税人,统一使用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上述发票。 (三)发票开具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统一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又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分别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对原使用自有经营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保持原有发票开具方式。 原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自2012年12月1日起统一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 对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如纳税人具备网络开具发票条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统一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提供的通用机打发票软件开具或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四)冠名发票的办理。 原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自2012年9月30日起携带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行政许可: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申请表(原件)1式2份; 3.根据规定设计的拟印制的发票式样1式2份; 4.原营业税期间所使用的发票(原件)1份。 (五)发票管理其他事项 1.试点纳税人领购现有国税发票的,发票工本费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 2.试点纳税人领购湖北省客运出租车发票等7种新增国税发票,发票工本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免收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务发票工本费。对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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