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纳高抵”是指用较低税率的纳税额抵减较高税率的纳税额,或用上一环节的低税负抵减下一个环节的高税负,从而达到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比如交通运输费,收款方交纳3%的营业税,付款方据此抵扣7%的增值税;再如劳务报酬,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据此抵减25%的企业所得税等等,都属于“低纳高抵”的行为。 “低纳高抵”现象主要是由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本身造成的。税收制度的制定者依据税种相应设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部门,研究、制定各自部门管辖范围的税种政策;并且,增值税政策的制定者很少会去考虑营业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定者也不会顾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种“各自为政”格局,肯定会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低纳高抵”现象就是一个例证。 分析、研究“低纳高抵”问题的目的有二:一是如实告诉企业“低纳高抵”的事实,促进企业依法减轻税负,把那些偷逃税款的企业从“邪道”拉回“正道”上来;二是促进国家政策部门,积极研究税收对策,尽快把“漏洞”补上。 一、企业购进方面的“低纳高抵”现象分析 但现行税法就是如此规定的,是以运输费用“低纳高抵”现象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一些不法之徒正是看上了这个“差价”,不惜以身试法,虚拟运输业务,违规抵扣增值税,但最终多被查处。“营改增”后,运输企业改交11%的增值税,这个“差价”就不存在了,所以政策是修补“漏洞”的最好方式——但前提是要能尽早发现“漏洞”,最好在出台税收政策时不出“漏洞”。 但我们的政策有时是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又派生出另一个问题。“营改增”后,由于交通运输业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现代服务业执行6%的税率,而这两个行业的购进——比如购买设备或办公用品,取得的都是17%的进项税金,进销税率相差6%或11%,依然存在“低纳高抵”问题。多付进项税金,就能多抵扣销项税金,至少可以减少应交税金10%的附加税。 2.农产品购进抵扣增值税的“低纳高抵”问题探讨 验证如下:企业以100万元的含税价卖出粮食,则销售收入为88.50万元【100÷ (1+13%)】,销项税金为11.50万元(88.50×13%),那么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1.5万元(13-11.50),这就产生“低纳高抵”的现象。 只有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销项税金为13万元,或销售利润大于13万元(100-87),销售利润率高于14.94% (13÷87)时,农产品“低纳高抵”现象才会消失。 3.进项税金抵减功能的深层探讨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为了贪图便宜,不要进项发票,其实是很不合适的。我们分三种情况案例探讨如下: 案例:2:进货不要发票 假设企业购进的该批货物以150万元的含税价卖出,其销售额为128.21万元(150÷1.17),销项税金也即应交税金就是21.79万元(128.21×17%),附加费就是2.61万元(21.79×12%),企业所得税为32.05万元(128.21×25%),合计税款为56.45万元。企业净收益为-6.45万元(150-100-56.45),即净损失6.45万元。这就吃亏了。 案例3:进货取得发票 案例4:进货代开发票 比较三个案例,企业净收益依次为-6.45万元、24.94万元和31.38万元。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采购环节先砍下价格,拿到折扣,再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以便获得最大利益。 取得进项税金抵扣销项税金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低纳高抵”的表现之一。那些购货不要发票的企业,真是吃了亏还不知道。 二、企业人力资源支出方面的“低纳高抵”的现象分析 假设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平衡公式为:(x-3 500)×y=x×25% 其中x表示工资薪金所得金额,y表示该金额的工资薪金所适用的个税税率。我们分别测试如下: (2)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37 6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时,平衡公式有解。 (3)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18 8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时,平衡公式有解。 在25%、20%和15%三档企业所得税税率下,发放月工资的平衡点依次为67 300元、37 600元和18 800元。在这些平衡点下发放工资薪金,都会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其他税率下的平衡点,要分别测试。 2.劳务报酬抵扣企业所得税的“低纳高抵”问题探讨 目前我国劳务报酬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三档:扣除费用后的劳务报酬,在20 000元(含)以下,按20%征收;在20 000元以上50 000元(含)以下,按3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2 000元;在50 000元以上,按4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7 000元。劳务报酬的费用扣除规定是:4 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 000元以上扣除20%。 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25%,这其中也存在“低纳高抵”的问题。我们分别讨论其平衡点如下: 将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7 000元速算扣除数,代入平衡公式测算,求得:X=100 000。 因此,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劳务报酬的发放额小于100 000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小于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2)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平衡点 考虑到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率合计为5.5%),我们将平衡公式修改为: 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考虑到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当X或特殊劳务报酬发放额小于62 893.08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加上营业税及其附加,抵冲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低纳高抵”平衡点 我们将这个平衡点(劳务报酬发放额)设为X,其平衡公式为: 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X为50 000元或说特殊发放劳务报酬小于50 000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冲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发放劳务报酬的平衡点为10万元;若考虑营业税因素,发放特殊劳务报酬的平衡点为62 893.08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发放劳务报酬的平衡点则为5万元。在平衡点下发放劳务报酬,都能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但要到税务局代开劳务报酬发票。 3.对奖励自然人股东的建议 三、利用“低纳高抵”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例如某一企业,三年前用1亿元拿到一块地皮,但现在地价大涨,再投入1亿元开发项目,其项目收入可达8亿元。土地增值率达300%,要按最高税率60%交纳土地增值税。这可不是个小数。 针对这种情况,可“通过评估增值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减轻高额土地增值税。比如将1亿元地皮评估到3亿元,再投入一个亿开发,销售仍为8亿元,其增值率为100%,执行4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负就会大幅度降低,但同时企业要付出增值部分25%的企业所得税。因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地方税种,各地执行不一,但其中肯定存在“低纳高抵”空间。所以要仔细计算,多做几个比较税负大小的方案,选优执行。 案例6: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低纳高抵”方法探讨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过程需要很多材料,若在进料环节成立一家材料公司,把材料加价卖给开发商,就加价部分交纳17%的增值税,而可以抵消60%(最低为30%)的土地增值税,也会产生“低纳高抵”的作用。 假设材料公司加价1 000万元(含税价),材料公司要多交纳增值税145.30万元【1000÷(1+17%)×17%】,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本增加1 0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额就发生了变化,我们依照土地增值税的四档税率分别计算一下节税额: 用节约的土地增值税扣除材料因加价而增加的增值税,最多可以节税454.70万元,为材料加价的45.47%;最低也能节税154.70万元,为材料加价的15.47%。这是相当可观的。 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还可以收购一家建筑公司来应用“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建筑公司的营业税税率为3%,支付给建筑公司1 000万元建筑费,交纳30万元的营业税,最高可以抵消6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低纳高抵”的效果更为明显。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