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税仅3税种为立法开征 权威性存疑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许浩 人气: 时间:2013-02-23
摘要:和谐盛世不应存在苛捐杂税,而应采行休养生息的税收政策。 在新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夕,刘俊海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召集的就新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直言不讳。他是中国知名的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

“和谐盛世不应存在苛捐杂税,而应采行休养生息的税收政策。”在新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夕,刘俊海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召集的就新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直言不讳。他是中国知名的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此时,他面对的局面是,中国现行18个税种中,仅有3个税种“于法有据”。

刘俊海的态度引起了包括刘剑文在内的与会者的共鸣,后者是中国财税法学界的权威、全国人大预算委员会有关课题的承担者,北京大学财税研究中心的主任。在这次座谈会后、新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刘剑文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一份材料,提出全国人大应择机废止1984年以来给予国务院设置税种的有关授权,由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确定各类税种的设置和征收。

遵循惯例,“立法规划编制工作专家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在新一届全国人大开幕前约一个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将对未来5年的立法规划产生重要影响。在这个全国人大面临换届的时刻,与会所有人士面对的一个现状是,在当前18种税种设置中,仅有3个税种“于法有据”,其余全部系由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设立,部分税种甚至由国务院委托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规章设立并实施征收。

此前,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指出,2007年至2009年,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分别达到31.5%、30.9%和32.2%;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发布的《中国税收风险研究报告》则指出,中国的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过高。在中共完成领导集体换届开启中国发展新十年周期之时,是否以“税收法定”的方式确保合理的税负水平,已经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命题。

仅3税种“于法有据”
“回顾本届人大的立法工作,我认为最大的缺憾是在财税立法方面,没有完成本届人大的‘财税立法规划’。”刘剑文教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

作为财税法专家,200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托刘剑文承担“加强财税立法,完善我国财税法律体系”的研究课题,做好2008~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税立法规划”。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主要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都不是立法开征,而只是依据行政法规开征。比如,对于增值税、消费税等重要税种,仅由《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作出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曾撰文指出,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

刘剑文认为,这种税收法律体系效力层级整体低下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理念以及《立法法》的规定。

税收法定主义,大致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前者要求有关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缴纳程序等税收基本要素,应当尽可能在法律中作明确详细的规定;后者则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随意减征、停征、免税或者加征。

税收法定主义有利于约束征税机关的公权力、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可以说是税法领域的“帝王原则”。

“五年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曾经计划将增值税等重要税种,纳入立法规划,但是本届人大只是将车船税通过了立法。” 刘剑文说。

为此刘剑文建议,应当全面提升财税法律的效力层级,加快对各个税种的立法,将尚未制定为法律的税种立法尽快全部上升为法律,争取早日实现“一税一法”,并抓紧制定《增值税法》、《消费税法》、《房产税法》、《资源税法》、《环境税法》、《土地税法》、《契税法》、《关税法》等税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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