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现金折扣如何税前扣除? 问:现金折扣可以税前扣除吗?税前扣除合法凭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37、业务招待费中不合规发票是否纳税调整?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营业(销售)收入的5‰与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之中较小的金额在税前扣除。但是业务招待费中还有发票不合格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请问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应包括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全额和其它发生额40%的金额。 38、企业拨给内设食堂的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节余金额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问:我企业内部设有职工食堂,每年拨入一定数额的补贴经费给食堂使用,每年有几十万节余,请问企业能否按拨款金额在税前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拨给内部食堂的钱款,只是企业资金在不同内设部门间存放,并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企业食堂节余也说明了这一点情况。因此,企业食堂经费补贴节余应做纳税调整,应按拨付并实际耗用金额作为企业当年度发生的福利费支出按限额扣除。 39、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仍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能否把事实合同作为按工资、薪金在税前列支的判断依据? 问:尽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大量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仍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能否根据事实合同作为按工资、薪金在税前列支的证据? 答:1、由于离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总局在2011年27号令中取消了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判断条件。 根据各地反映,尽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大量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结合总局文件精神,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从实际合同出发进行判定。 2、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7号)和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否则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40、查补收入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问:查补收入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查补收入可作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41、企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支付的赔偿款?是否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问:甲企业将产品销售给乙企业,乙企业以该产品为原料生产产品,结果导致产品不合格。乙企业向甲企业索赔,达成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甲企业的销货款,请问甲企业该如何处理该笔赔偿款?是否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如果作为资产损失,那么归类为哪类及超过销货款部分如何处理? 答:这是企业的赔偿款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不是资产损失,其金额大小与当初取得的销售收入无关。 42、企业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凭合法凭证,比照前款规定税前扣除。 43、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尚未竣工,土地作为企业的“存货”,其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否列支在开发成本科目中?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尚未竣工,土地作为企业的“存货”,其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否列支在开发成本科目中?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产品购入的土地应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其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4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后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只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但对跨期取得发票的后续处理问题,仍然没有明确。例如,2010年发生了一笔费用200万元,截止2011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2011年企业对该笔费用做了纳税调整处理。2011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200万发票,那么这2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是追溯调整至2010年,还是直接在2011年税前扣除? 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调整至2010年。 三、税收优惠确认问题 45、投资集团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 问:投资集团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 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46、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分红以转增资本,投资企业转增资本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分红以转增资本,投资企业转增资本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投资企业转增资本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可增加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 47、企业用节能减排的专项财政拨款购置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问:企业获得用于节能减排的专项财政拨款,该财政拨款用于购置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及设备的后期维护支出,该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48、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4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同时用于研究开发使用,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对其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项固定资产是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那么该项固定资产按照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50、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51、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问: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5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进行备案? 问:企业对新购固定资产需要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如何进行备案?以前年度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了手工备案的,是否还需要重新备案? 答:(1)企业对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在该项资产以后的折旧期内不用重复备案;2010年及以前年度已经备案的加速折旧资产,也不需重新备案。 53、同一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是否需要每年备案? 问:企业同一笔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暂不确认应税收入期间是否需要每年进行备案?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余额当年用完是否也要备案? 答:企业同一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暂不确认应税收入期间不管有无变化,每年都要备案,直至期满后余额转为应税收入或用完年度备案为止。对于企业取得的搬迁或处置收入当年年底前用完,但如果有预缴申报时按该政策暂缓确认收入情形,也需备案。 54、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异地重建,企业名称发生改变,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拆迁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取得补偿收入后到异地重新购置厂房、土地,会涉及企业名称的改变,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拆迁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纳税主体)未发生变化,可以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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