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28号 2004-03-04 各基层局: 为规范我市各类劳务市场的税收管理,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我市劳务市场的发展现状,现对劳务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各类劳务公司,聘用外来劳务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务人员索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复印件,与《劳动合同》一起共同存档保管。 2、各类劳务公司,聘用本市劳务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务人员索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劳动合同》一起共同存档保管。 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书的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劳务协议必须附详细的用工人员明细表,明细表中至少应包括劳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等项目。 4、对于缺少证件或《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其相关劳务人员的费用支付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双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套取现金、偷逃税款一经查实的,对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双方,就其虚假支付的费用额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税收法律责任。 5、劳务公司与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后,意味着二者之间劳动关系以及雇关系的确立。对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收入,其应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薪酬,应由劳务公司依据用工单位制作并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直接支付,一律不得通过用工单位支付现金,工资发放明细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签字。对劳务公司有支付现金返还给用工单位的,其支付额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征管和检查,发现劳务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列支相关费用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本规定自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务人员,包括外省市来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务工和本市农村进入大连市内及其他县(市)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务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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