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相关政策解答及部分应税服务范围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营改增税收政策问题,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并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解读》。经省局营改增办公室研究决定,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前,暂按通知规定执行。请各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解读》 附件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附件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解读 一、政策口径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职工上下班通勤车、包车服务,按“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单纯提供代驾服务、运钞车运钞服务、汽车装潢服务、汽车清障、牵引、施救等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4、试点实施前纳税人从事快递业务,暂按以下方式处理:凡在试点实施前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凡在试点实施前按照“交通运输业”或“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的,纳入试点范围,如纳税人用自有车辆从事快递业的,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如纳税人委托其他公司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的,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在旅游景点内提供的索道、缆车、观光电车、水上观光的游览船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研发和技术服务 1、纳税人提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服务,按“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信息技术服务 1、金融机构提供的清算和结算业务,国际、国内银行卡(如银联、VISA等)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服务,劳务中介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服务,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2、出售电信流量业务、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 3、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属于财税[2003]16号中所称增值电信业务范围的应税劳务,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四)文化创意服务 1、纳税人提供的建筑设计服务、城市规划和园林景观设计服务、净化工程设计服务,按“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广告代理,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在电视节目、电视剧、体育比赛、展览等活动中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冠名费,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按“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征收增值税。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制片厂、电视剧制作中心等单位转让播映权业务,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征收增值税。 4、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不征增值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征收增值税。 (五)物流辅助服务 1、纳税人提供的码头拖轮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征收增值税。 车辆通行费、过闸费,不征收增值税。 2、港口、码头、市场利用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货物的业务活动,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停放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除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之外的车辆停放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的搬家业务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服务中包括商检代理服务的,一并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代理报关服务” 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从事商检代理劳务的,不征收增值税。 (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纳税人提供的汽车租赁、出租塔吊、花卉租赁、影像制品和图书出租业务,按“有形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2、场地(摊位)租赁以及与场地(摊位)租赁一并提供且属于场地(摊位)组成部分的柜台出租,不征收增值税。 (七)鉴证咨询服务 纳税人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及国家相关营改增政策明确规定的,征收增值税,未明的其他鉴证、咨询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提供的汽车年检服务,按“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按“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纳税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按鉴证咨询――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市场调查服务,并利用调查结论向委托方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的,按“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 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高速公路收费、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信用评估、车辆上牌、植物养护、公证处的公证业务、翻译、健康咨询、医疗咨询等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其他 纳税人提供代购代销货物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招标代理、保险代理、经营移动业务代理、房产中介和房地产经纪业务、物业管理、担保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一、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除总局规定不得代开发票规定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支付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三、对出租车管理公司收取挂靠出租车的管理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管理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征收增值税。对出租车管理公司向所有权为个人(《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出租车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 四、对公路客运站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对公路客运站取得的全部应税服务收入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备注:是指按代售客运车票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总额扣除支付给其他客运企业营运款项后的余额。】 五、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是否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六、货运公司租入汽车能否抵扣租赁汽车发生的租赁费用? 货运公司租入汽车从事运输,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取得发生租赁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七、纳税人无营业执照而直接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是否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只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但不得为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及其它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但应税服务在8月1日后完成的,是否可以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九、被挂靠单位对挂靠在本单位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车辆,其取得加油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如果挂靠人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被挂靠单位,挂靠人全部收支业务纳入被挂靠单位统一核算,且符合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取得加油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十、试点纳税人原在地税采用合并缴纳营业税的方式,试点实施之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还需经批准才可以采取由总机构合并缴纳增值税的方式? 试点纳税人未经财政、地税机关批准采取由总机构合并缴纳营业税的方式,试点实施之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由财政、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采取由总机构合并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在8月申报期,试点纳税人可以暂时延续其总机构合并纳税的方式。纳税人应于9月30日前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一、如何确定公路客运站取得的全部应税服务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相关政策解答及部分应税服务范围的通知》附件二中第四条关于“对公路客运站取得的全部应税服务收入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其“全部应税服务收入”是指按代售客运车票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总额扣除支付给其他客运企业营运款项后的余额。 如客运企业在提供场站服务的同时又提供客运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场站服务和客运服务的销售额,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对高等院校提供部分现代服务,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是否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置或备案的高等学校,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是否免征文化建设事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文化建设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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