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2
摘要: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经过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中选择印制厂家(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附后),商定印制价格,并自行结算发票印制费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3-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为规范冠名发票印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应携带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市州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3.《冠名发票印制情况表》;

  4.冠名发票票样。

  税屋提示——第一条中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修改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在我省范围内跨市州(包括省直管市、林区,以下同)经营,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需要印制统一式样冠名发票的,可由纳税人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向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总机构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时,除提供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总分支机构冠名发票分配计划表》。

  三、[部分删除]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经过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中选择印制厂家(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附后),商定印制价格,并自行结算发票印制费用。

  四、冠名发票实物的配送方式由纳税人与发票印制厂家商定。冠名发票实物配送完成后,发票印制厂家应当与纳税人办理签收手续,并将验收清单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备案。

  总机构集中印制冠名发票的,发票实物配送完成后,发票印制厂家应将各分支机构签收的明细验收清单送交总机构汇总签收。明细验收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发票印制厂家留存,一联交总机构留存,一联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备案。汇总验收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发票印制厂家留存,一联由总机构留存,一联由总机构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税屋提示——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总机构集中印制冠名发票的,发票实物配送完成后,发票印制厂家应将各分支机构签收的明细验收清单送交总机构汇总签收。明细验收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发票印制厂家留存,一联交总机构留存,一联分支机构留存。汇总验收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发票印制厂家留存,一联由总机构留存,一联由总机构报省税务局备案。”


  五、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定期报告冠名发票领、用、存情况。再次印制冠名发票前,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冠名发票验旧手续。

  总机构集中印制冠名发票的,应当按年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冠名发票印制、发放和结存情况。

  六、纳税人使用自有开票系统开具冠名发票的,应当将自有开票系统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七、在同一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需要印制统一式样冠名发票的,由总机构到市州国家税务局办理。

  税屋提示——在第七条后新增一条“本公告所称冠名发票是指由湖北省税务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作为第八条。


  八、本公告自2014年4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删除]:

  1.《冠名发票印制情况表》

  2.《总分支机构冠名发票分配计划表》

  3.《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及联系电话》

  税屋提示——附件3《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及联系电话》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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