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4]29号 2014-04-09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需向省民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1、《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 3、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组织章程; 5、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6、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重新确认是否继续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向省民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1、《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见附件2); 2、申请报告; 3、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民政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经省民政厅初审,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每半年公布一次,上半年公布第一批新获得和继续获得资格的名单,下半年公布第二批新获得资格的名单。 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或9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材料重新确认是否继续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五、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将情况上报省级税务部门,由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年度审计报告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财税〔2010〕75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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