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范围界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3、免税范围界定原则 (2)单独的代理报关、代理报检,不属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二、免税备案要求 未完成备案的纳税人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从10月1日起(申报所属期为9月),纳税人针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进行免税申报。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放弃免税 如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能针对不同的委托人或业务类型,选择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核算管理要求 2、收入核算 3、进项税额划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全部营业额) 4、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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