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我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形势的变化和需要,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5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省局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省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所涉及的税收业务的分管局领导,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征收管理处、营业税处、地方税处、所得税处、耕契税处、纳税服务处、省局稽查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主任由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设秘书一名,由政策法规处人员担任。 第三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二)制定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 (三)负责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并作出审理意见。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 (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草拟会议纪要; (五)草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的执行; (七)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归档等日常事务; (八)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政治、社会、法律相统一的执法效果。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采取书面审理与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税务案件,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案件的查补税款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包括土地增值税正常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党委、人大、政府、纪委和检察机关等转来查处的较大案件; (四)拟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八条 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提请省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提请审理单位应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立案审批表; (五)税务检查报告; (六)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和审理纪要; (七)证据材料和证据目录以及证据说明; (八)稽查审理报告中使用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提请单位提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由经手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提请审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提交的案件材料符合本规程第八第七条规定的,自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即为受理;提交的案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要求限期补正,通知补正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属于本规程七条规定受理范围的,应当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提请单位认为确有必要而再次提请单位提请审理的,应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业务职责分别对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可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案卷资料,或向提请审理单位了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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