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总局检查工作部署,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两行)的检查工作已开展一个多月,各地反映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10月10日总局有关会议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两行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的入库地点问题 此次检查中,对两行所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在地按照稽查查补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库。 二、关于逾期90天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计征营业税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逾期90天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应计征营业税。 赵国庆点评——关于预期90天利息(含复利和罚息)都要征收营业税有点太紧了。诚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明确全文废止,但将表外利息并入征收营业税也有点过于严苛了。在企业所得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表内利息预期90天转表外可以冲减当期利息收入,表外的只有转表内才征收企业所得税。你营业税顶多说我不承认坏账可以冲减营业税税基,即表内利息预期90天转表外不允许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但将表外的含复利和罚息都要并过来征收营业税估计影响就太大了,金融机构是否能承受的了?
根据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和非正常类贷款不允许同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正常类贷款已按1%计提的准备金应予调整,涉及的税款自2011年追征。 赵国庆点评——涉农、中小贷正常类能否计提准备,终于明确了在财税〔2012〕5号文件明确两个不能同时享受时才调整,即2011年以前的如果正常类提了不再追溯。其实,这个也就是时间性差异的问题。
王骏点评——我本人不赞同总局意见这一解释,事实上依据这样的口径,涉农和中小贷款中的正常类在税前没有扣除任何准备金,那么对于那些涉农和中小贷款做的好的企业等于是没有给予合适的政策激励,而管的不好的企业反倒可以依据104号文去扣除特殊的准备金,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是不奖优只奖劣吗?
四、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赵国庆点评——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这条规定有点无理。我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这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是不恰当的,这个不是无偿赠送。送给非客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有一定道理。个人所得税肯定是根据财税[2011]50号文执行了。
王骏点评——我赞同赵老师的意见,需要考虑这一赠送是否发生在提供劳务的同时,如果构成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宜根据混合销售原则去处理而不对礼品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是单纯的礼品馈赠,依据意见可以考虑,但是否允许银行纳入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而简易计税,可以从宽处理。
五、关于票据贴现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 金融机关开展票据贴现业务,首次贴现应按票据利息全额计征营业税。 赵国庆点评——贴现明确要按利息收入全额征营业税,这要断了很多城商行、农信社票据业务的财路了。
王骏点评——农信社、农商行、城商行的同志比较悲催了,真的需要提高税务风险意识了。由于后端转贴现和再贴现是免税(不征税)的,依据这一口径,直贴(第一手贴现)会很麻烦。
201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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