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14]278号 2014-08-1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7号),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根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征管数据和部门共享数据,通过风险管理平台,按照税收风险分析、识别、推送、应对、反馈等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开展专题检查工作,探索建立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二、检查内容 分析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查找潜在的税收流失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手段。 三、检查年度 专题检查的时间范围为2012年度和2013年度(股息分配实施年度),涉及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 四、工作任务和步骤 (一)筛选外商投资企业名单,确定风险分析范围 区局风控中心于8月20日前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筛选全区外商投资企业名单,确定各地需进行风险分析的外商投资企业范围,确保外商投资企业风险风析面达到100%. (二)发布风险提示,促进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自我遵从 各主管税务机关于8月31日前结合辖区内税源特点采取直接送达、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在税务网站公布等形式,将《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税收风险提示书》(附件1)告知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息 红利非居民税收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于9月15日前对其代扣代缴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三)开展风险分析识别,查找风险企业 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中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数据、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系统中相关报表数据以及非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或备案数据等,进行集中采集分析。具体项目如下: 1.提取综合征管系统中2012年度、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利润表“利润总额”及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和期末余额数据。 风险提示:如“利润总额”本年累计数>0或“未分配利润”期初数>0或“未分配利润”期末数>0,则应列为风险点。 2.提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中“外方实际汇出利润”数据。 风险提示:如“外方实际汇出利润”>0,则应列为风险点。 3.提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中“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中第2.3项“未分配利润”数据。 风险提示:如“未分配利润”期初数>0或“未分配利润”期末数>0,则列为风险点。 4.提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中“应付外方股利”数据。 风险提示:如“应付外方股利”>0,则应列为风险点。 5.其他可能存在税收风险的指标。 (四)推送风险任务 区局风控中心对存在上述风险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制作风险点数据表,形成风险任务,于9月15日前逐级下发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五)核实风险任务,分类应对处理 1.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风险核实任务后,应进一步调取企业应付股利、未分配利润、长期借款、短期借款、董事会决议、年度审计报告等数据资料,或通过约谈纳税人等方式,对疑点问题进行逐项核实。核实的重点内容如下: (1)是否存在董事会等机构已作股息分配决议,尚未对外实际支付或支付给境外股东指定的境内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应扣未扣税款问题; (2)是否存在采用隐性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东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问题。 (3)是否存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问题。 (4)是否存在非居民企业选择协定股息税率优惠地区,通过代理公司、设立导管公司等形式,利用协定的优惠条款进行税收规避的问题。 (5)是否存在盈余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问题。 (6)是否存在非居民企业未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直接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问题。 (7)是否存在对外支付股息、红利,应扣未扣税款问题; (8)其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 2.对经核实存在税收风险问题的企业,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以下税务处理措施: (1)对扣缴义务人经自查发现存在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主动申报补税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征缴入库,并加收滞纳金。 (2)对9月15日后,税务机关通过风险分析,发现扣缴义务人存在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等问题的,除对相关税款、滞纳金进行追缴外,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3)对存在采用隐性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东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问题的,税务机关在检查结束时仍不能定性的,应在检查报告中逐一说明;对疑点明显、证据充分的避税嫌疑企业以及涉嫌滥用税收协定的企业,应及时立案调查(反避税立案应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4)对联合年报数据与税收征管资料数据或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不一致的,应进一步核实,如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或联合年报中存在虚假申报等行为,应将企业名单上报区局,区局将向商务、工商、外汇管理、财政等部门提交不诚信企业名单,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六)总结工作经验,反馈管理建议 各地应全面、客观分析本次专题检查工作,梳理风险点及表现形式,研究、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州、市国税局应于2014年11月7日前,将工作总结及《股息、红利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题检查工作汇总表》(附件2)、《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明细表》(附件3)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区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本次专题检查是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开展非居民企业专业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示范性,各地应根据税源情况,组织精兵强将,认真开展本次专题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在检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馈。 (二)更新理念,创新方法,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本次检查要充分利用现有征管资料,外资企业联合年报等资料,精准确定风险企业,严禁扩大检查范围,严禁要求企业重复提交资料,严禁违规入户检查,确需入户检查的,严格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检查工作开展中和结束后,区局将对专题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存在不按要求认真检查、敷衍塞责或违反规定加重纳税人负担等问题,将在全区进行通报。 附件:附件1-3.zip 1. 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税收风险提示书 2. 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汇总表 3.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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