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备器具支出可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优惠。那么,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接下来,且听小编为您解析~
优惠政策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那么,适用上述优惠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1.关于购进的方式与价值确定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关于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确认原则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例如,甲公司2019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一台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20万元,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企业一次性支付货款。2019年12月25日乙公司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次日,甲公司投入使用。2020年1月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根据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进时点。在本案例中,甲公司采取的是以货币形式购进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2020年1月,因此应在2020年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3.关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优惠政策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第六条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例如,甲企业属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2月甲企业新购置一台专用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但甲企业在利用该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那么,甲企业能否享受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若可以享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上述情形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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