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新政下的纳税调整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2006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 31号文 ),该文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 83号文 ...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第一问的规定。

  第三,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或用于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属于暂时性差异。这两类业务在会计处理上都适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投资或者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基础是该开发产品的原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其中以开发产品进行对外股权投资免缴营业税)。但按照税法,投资和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需要以投出或换出的开发产品的市价或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由此导致的差异可在投资或换入资产处置时转回完毕。

  第四,将开发产品用于对投资者分配、抵偿债务等,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均视为债务重组行为,但因其处理方法不同而导致债务人出现永久性差异(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将有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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