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新、老不动产(非自建)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企业,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销售2016年6月后新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5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购进原值4500万元,预征率5%;本月还购进办公用电脑、家具等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认证。 【相关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以下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一)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二)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上述预缴无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1+5%)ⅹ5%,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销项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ⅹ11% 进项税额=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ⅹ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预缴税款=(5550-4500)÷(1+5%)ⅹ5%=50万元 销项税额=5550÷(1+11%)ⅹ11%=550万元 进项税额=1170÷(1+17%)ⅹ17%=170万元 应纳税额=550-170-50=330万元 【报表填写】 1、将本期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在第4项“税率11%”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的第1栏“销售额”内填入不含税销售额50000000元,第2栏“销项(应纳)税额”内填入计算的销项税额5500000元;在第4项“税率11%”的“合计”下的第9栏“销售额”内填入不含税销售额50000000元,第10栏“销项(应纳)税额”内填入计算的销项税额5500000元,第11栏“价税合计”内填入价税合计金额55500000元,第12栏差额扣除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0(如图1)。 图1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份数”填入份数1份,“金额”填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000元,“税额”填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700000元,在本期没有发生其他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在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和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相应的份数、金额和税额(如图2)。 图2 本栏填写的是本期认证相符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本期申报抵扣的、未申报抵扣的和待抵扣的) 3、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将本期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不同税率填写在本表中相应栏次,本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为17%的进项,应在“17%税率的进项”这一项目对应栏次的“金额”内填入10000000元,税额内填入1700000元(如图3)。 图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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