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2016年7月18日委托广西南宁铁路局,将48000公斤焦粒从彭城运往全州,发生到站装卸费6088.2元,费用已支付,那么,铁路局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所支付的到站装卸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因此,该贸易公司的铁路运费杂费收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所支付的到站装卸费6088.2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将运费杂费收据作为发票清单使用,那么,所发生的运费杂费可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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