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56号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注:发票管理办法已要求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同时营改增之后,清单应不限于此,小编未确认过名字是否更新还是延用] 注意,这儿并没有规定说不得抵扣,但是保不齐人家解释为未取得合规的有效抵扣凭证,那结果就惨了,转出不说,税款可能还是很多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操作的(清单就是个摆设,但是在系统中是可以识别明细管理的,这是征管的要求,也是有合理的要求的),清单并不作为识别的条件。那从转出的角度看,以后还能否抵扣呢?小编认为,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的情形),重新得到抵扣认证的机会。不过如果现金要先缴出去,那结果最起码也是时间性的影响,更有可能是准绝对性的,因为如果将来再没有销项抵扣了呢! 这一点,建议我们的取得凭证的一方要好好的珍惜取得的机会。 附参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为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售清单》)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现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完毕后,自行准备80列无碳压感打印纸(联次不限),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 二、纳税人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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