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0]34号 2020-07-2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为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标志性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和“补短板、建优势、强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创新强省、人才强省工作导向,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和创新要素配置,探索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新型体制机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紧密结合,加快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全国一流水平和浙江特色的全域创新体系。 (二)发展目标。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我省“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等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紧扣传统产业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省市县三级联动、梯度培育,打造既能解决基础研究的关键核心问题,又能为产业创新提供科技支撑的高水平创新载体。到2022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300家、其中省级100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3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30000名,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总支出的比重超过40%。 到2025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500家、其中省级150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5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50000名,在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重点领域实现全覆盖,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总支出的比重超过60%,推动全省研发经费支出中基础研究的比重达到8%,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20家以上,打造一批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高水平创新平台,有力推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 二、标准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 (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8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8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地方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聚焦地方新旧动能转换、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建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具体标准条件由市、县(市、区)制定。 三、建设方式 通过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创新要素配置,按照引进共建一批、优化提升一批、整合组建一批、重点打造一批的方式,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一流创新人才团队的吸引力,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增强产业发展带动力,打通基础研究到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一)引进共建一批。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国家级科研机构、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浙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到2022年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100家,到2025年达到150家。 (二)优化提升一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推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到2022年优化提升新型研发机构180家,到2025年达到300家。 (三)整合组建一批。以学科融合发展、产业链补链强链、区域协同联动为着力点,以重大科研项目为牵引,对全省研究方向相近、关联度较大、资源相对集中的研发机构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一批创新资源和科研优势叠加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优势企业或科研机构牵头,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打造创新联合体。到2022年整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20家,到2025年达到50家。 (四)重点打造一批。围绕我省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中择优打造一批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世界一流的科研平台,集聚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抢占全球科技创新制高点。到2022年打造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10家,到2025年达到20家。 四、工作任务 (一)构建多元创新投入体系。坚持市场导向,完善多元化投入和产权组合机制,在举办方投入的基础上,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投入,通过建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探索技术入股、开展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科研项目等扩大收入来源。 (二)集聚一流创新人才团队。坚持人才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流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与创新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全职聘用、“双聘双挂”、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集聚全球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完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氛围。 (三)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坚持需求导向,紧扣我省万亿产业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415”产业集群培育及传统产业升级的创新需求,强化原始创新能力,承担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努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掌握创新和发展的主动权。 (四)打造协同联动创新体系。坚持协同导向,强化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的交流合作、协同攻关,跨领域、跨单位整合创新资源,探索相近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科创联盟,推动多部门、多单位、全链条协同创新,打造优势互补的创新共同体,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五)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坚持成果导向,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取得具有引领性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和原创性技术突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缴纳等政策措施,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 (六)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坚持开放导向,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通过人才交流、合作攻关、共建平台等方式开展合作交流和资源对接。探索在创新大国、关键小国设立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研发机构和创新孵化中心,引进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积极参与大科学计划与工程,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平台,构建开放共享的创新创业生态。 五、政策支持 (一)深化管理创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属科研院所管理序列,享受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等政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建设,经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布。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可按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二)加大财政支持。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由省市县联动支持。鼓励省外中央企业、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来我省设立研发总部和研发机构,从事竞争前技术研发,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第三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已有专门支持政策的不再享受。鼓励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三)加强科研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各类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省科技厅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支持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等科技资源。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和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 (四)激发创新活力。赋予符合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带项目或成果离岗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返回原单位时工龄连续计算,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各地应为当地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停居留、落户、医疗、社会保险、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五)扩大基金支持。各类政府基金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或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省创新引领基金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已设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项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纳入省创新引领基金项目库。 (六)强化要素保障。新型研发机构自建科研用地,由市、县(市、区)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或厂房举办科研机构,经批准后可暂保留其工业用地用途,但应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研发总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按规定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统筹指导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挥相关地方和部门优势,统筹布局、汇聚资源,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二)加强绩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省科技厅以3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确定绩效评价优秀等级,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第一年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或连续2年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各地政府负责本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和管理。 (三)加强诚信建设。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坚决予以退出,由科技部门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 本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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