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票投资中交易费用、应收股利的税前扣除等问题

来源:大力税手 作者:大力税手 人气: 时间:2018-03-13
摘要:企业股票投资中交易费用、应收股利的税前扣除等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标注:企业购入股票时管理层意图为短期获利,会计上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核

企业股票投资中交易费用、应收股利的税前扣除等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标注:企业购入股票时管理层意图为短期获利,会计上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其中支付的交易费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会计上核算确认为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标注: 年末按照股票公允价值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税法上不认可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变动,认为其属于未实现的收益,汇算清缴时予以调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标注:假如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现金股息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不属于免税的情形,则不需纳税调整。

北京国税

【2017年度汇算清缴】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度政策辅导笔记 2018.1.3

(四)股票投资交易费用的确认问题

问:企业以现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会计核算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买价作为投资成本,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时如何确认投资成本,是以“买价+交易费用”作为投资成本,还是以买价作为投资成本,交易费用能否在当期税前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因此企业以现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成本为购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因此,交易费用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大力税手笔记补充:现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费用能否在当期税前扣除,投资成本怎么确定?税务处理是购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实施条例71条规定,通过现金方式取得投资资产的,比如现金购买股票,交易的时候股票有卖价、交易费用,投资成本是购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

还要注意一点:会计核算上对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不构成投资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构成投资成本。

【北京国税】2016年05月10日 金融企业如何化解税务风险?税务局给你支招!2016.5.10

风险点二:金融资产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稽查人员提醒说,金融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多,交易也较为频繁,少数财务人员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风险较大。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周期一般较短,如企业取得与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处于同一个纳税年度,那么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费用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企业容易忽略上述交易费用存在的税会差异。对此,稽查人员建议企业,当年购入且尚未处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在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回顾对应投资资产的购入时间,并确认是否与处置时间处于同一纳税年度。如不处于同一纳税年度,应注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对同一交易金融资产多次买进卖出,应以先进先出法确认具体取得时间。如此才能防范税务风险,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标注:此意见为2016年北京国税的意见,与2018年政策辅导的意见不同。

宁波国税

【宁波国税】办税辅导:汇算清缴中常见的7个涉税风险!(201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

四: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例如,甲公司于2017年5月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4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A取得B公司股权后,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00*30%)6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营业外收入 2000

所以对于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整其计税基础。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事项时,该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为6000万元,而税法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存在税会差异,应调减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000万元。

标注:注意,这儿并不是调整投资成本,而是调整营业外收入,即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与此类似的还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等),投资时发生应收现金股利,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计税基础。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税法上不确认得利或损失,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标注:应收现金股利,在税务处理上并不宜作为投资成本,小编看到的案例更多也是作为应收处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