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汇算清缴】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度政策辅导笔记 2018.1.3
(四)股票投资交易费用的确认问题
问:企业以现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会计核算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买价作为投资成本,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时如何确认投资成本,是以“买价+交易费用”作为投资成本,还是以买价作为投资成本,交易费用能否在当期税前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因此企业以现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成本为购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因此,交易费用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大力税手笔记补充:现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费用能否在当期税前扣除,投资成本怎么确定?税务处理是购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实施条例71条规定,通过现金方式取得投资资产的,比如现金购买股票,交易的时候股票有卖价、交易费用,投资成本是购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
还要注意一点:会计核算上对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不构成投资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构成投资成本。
【北京国税】2016年05月10日 金融企业如何化解税务风险?税务局给你支招!2016.5.10
风险点二:金融资产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稽查人员提醒说,金融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多,交易也较为频繁,少数财务人员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风险较大。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周期一般较短,如企业取得与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处于同一个纳税年度,那么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费用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企业容易忽略上述交易费用存在的税会差异。对此,稽查人员建议企业,当年购入且尚未处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在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回顾对应投资资产的购入时间,并确认是否与处置时间处于同一纳税年度。如不处于同一纳税年度,应注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对同一交易金融资产多次买进卖出,应以先进先出法确认具体取得时间。如此才能防范税务风险,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标注:此意见为2016年北京国税的意见,与2018年政策辅导的意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