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不相同,“征”不一样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作者:谢华峰 人气: 时间:2018-04-12
摘要:一、何谓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所称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销售使用过的房屋、建筑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

  一、何谓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所称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销售使用过的房屋、建筑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进行涉税处理,简易计税按5%,一般计税按11%(2018.5.1后按10%)计算销项税额。

  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物品、旧货的区别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货的区别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货的区别

  1、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

  2、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3、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

  旧货购进是为了再销售,纳税人未使用,未在会计上作计提折旧处理。

  三、税款计算的区别

  不同纳税人销售不同固定资产、物品或旧货,其税款计算的区别。

  1、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有:

  (1)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5)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6)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有: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所称的适用税率是指机器设备等动产和物品,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的适用税率,通常为17%,若是农机则为11%(2018.5.1后为16%,农机则为10%)。

  3、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4、适用免税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不同纳税人销售不同固定资产、物品或旧货,其税款计算的区别

  四、友情提示:

  1、一般纳税人销售古玩和古旧字画属于销售旧货,可以按照3%减按2%简易办法征收。(福建省国税局口径)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废品不属于旧货,应按规定的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已在会计中按照报废处理,转让时按废品出售的,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风险提示:

  流程

  1、莫混淆使用过固定资产与报废固定资产的区别。

  有的一般纳税人将已无使用功能、报废状态的固定资产出售,本应该按适用税率17%(2018.5.1降为16%)计算销项税额,却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申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莫混淆使用固定资产与旧货的区别。

  有的一般纳税人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上便不列入“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故意归类到“库存商品”到时处置时不按17%或11%(2018.5.1后为16%或10%)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反而按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申报缴纳增值税,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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