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8年第1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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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我省拟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现予公布。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8年第1号 2018-5-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我省拟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现予公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日
附件1全文: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 (平方米) |
100以下 (含100) |
污水 |
70/月 |
废气 |
33/月 |
100-300 (含300) |
污水 |
150/月 |
废气 |
66/月 |
300-500 (含500) |
污水 |
430/月 |
废气 |
100/月 |
500-1500 (含1500) |
污水 |
720/月 |
废气 |
250/月 |
住宿业 |
床位(床) |
污水 |
3/月·床 |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月·台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月·台 |
美容美发保健业 |
床位(张) |
污水 |
22/月·张 |
座位(个) |
污水 |
6/月·个 |
洗浴业(洗脚、洗澡) |
床位(张) |
污水 |
15/月·张 |
座位(个) |
污水 |
20/月·个 |
衣柜(个) |
污水 |
4/月·个 |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月·台 |
地沟(条) |
污水 |
43/月·条 |
水枪(支) |
污水 |
36/月·支 |
摄影扩印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月·台 |
独立燃烧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月(≤2蒸吨) |
备 注 |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按实际情况计算。 3.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 (1)污水环境保护税(元/月)=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每一污染当 量征收标准(元) (2)废气环境保护税(元/月)=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每一污染当 量征收标准(元) 4.本表涉及的特征值系数均为环办[2014]80号文附件7中环境保护部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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