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3-18
摘要: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征收方式之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代扣代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4月和1997年4月先后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1998]162号      1998-0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征收方式之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代扣代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4月和1997年4月先后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为了使暂行办法和通知精神真正落到实处,总局决定于1998年4月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现将检查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暂行办法和通知是否做到及时转发;

  二、对辖区内应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数量及行业分布所了解的基本情况;

  三、按法规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及发送数量的情况;

  四、已建立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数量、行业分布情况及申报扣税情况;

  五、对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和进行业务培训的情况;

  六、按法规支付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情况;

  七、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处理的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以上检查内容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地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有关地区进行抽查。检查结束后,各地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统计表(附后),于1998年5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税 屋附件: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张家口探矿机械厂  30 河北省张家口市工业中横街24号
2 衡阳探矿机械厂 20 湖南省衡阳市江东区苗圃
3 重庆探矿机械厂 18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
4 黄海机械厂 15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通榆路
5 无锡钻探工具厂 15 江苏省无锡市中南路10号
6 北京钻探工具厂 10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
7 重庆地质仪器厂 6 重庆市沙坪坝井口先锋街
8 北京地质仪器厂 16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5号
合计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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