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88]财农税字第43号 1988-09-0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6年03月30日起全文废止。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抄送:湖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 1988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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