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1-25
摘要:为充分发挥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以下简称税务视频会议系统)的效能,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经费,加强税务视频会议管理,制定本办法。税务视频会议系统是通过税务专网建立的总局——省国地税局——地市国地税局之间互联互通的即时通讯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4号         2006-0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简会议、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发挥税务视频会议系统的作用,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经费,总局制订了《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技术或管理方面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向总局有关部门(信息中心、办公厅)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以下简称税务视频会议系统)的效能,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经费,加强税务视频会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视频会议系统是通过税务专网建立的总局——省国地税局——地市国地税局之间互联互通的即时通讯平台。

  第三条 税务视频会议适用于总局对系统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总局对系统转播的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会议;总局各司局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各省级税务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等。

  第四条 为节约会议经费、提高会议效率,各级税务机关组织会议、培训,凡适合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一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实施。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视频会议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视频会议的顺利召开。

  税务视频会议系统由办公厅(室)、信息(计算)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技术、会务保障。

  第六条总局机关税务会议系统由办公厅、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分工负责。

  (一)办公厅组织视频会议制度建设;对各司提出的税务视频会议需求提出意见;对总局组织的全国性视频会议提出主、分会场布置方案(包括会标、领导桌签及代表人数),并提前通知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及后勤服务准备工作。

  (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视频会议主会场主席台、灯光、音像设备、桌椅、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视频会议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会务保障工作。

  (三)信息中心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支持,包括视频会议系统网络、主控设备等技术设施的管理维护;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操作和数据存贮、归档;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 加强视频会议的组织协调。总局各司局组织视频会议、培训,原则上年初应列入总局会议、培训计划。凡会议类通知应会签并抄送办公厅、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凡教育培训类通知还应会签并抄送教育中心。对未列入年初计划的会议、培训,在按规定报批后,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八条 视频会议会场应保持良好秩序,环境整洁,桌椅等设施摆放有序,参会人员着装整齐,不得随意走动、交谈。

  第九条 切实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保障。

  (一)各分会场应实时监控设备运行情况,随时与主会场保持联系,及时调整镜头和麦克风。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向主会场汇报。

  (二)会议期间,技术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主会场视频会议系统操作人员应根据会议需要,及时切换会场画面。

  (三)会议期间,除视频会议操作人员之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设备操作区,不得操作与视频会议有关的设备。

  (四)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会议连接。各分会场在主会场中断会议后,按操作流程关闭视频设备。

  第十条 做好视频会议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会议、培训主办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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