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367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1]57号 2021-6-28 阎建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三农”投入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财政部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把“三农”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一是加强投入保障。进一步加大农业农村投入保障力度,优化支出结构,保障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实。二是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1年安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561亿元,增加100亿元,重点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重、乡村振兴底子差的地区倾斜。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是支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种粮农民补贴,适度提高稻谷、小麦收购价,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 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三农”投入力度的建议已在现有政策中体现。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助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关于强化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加大对有关行业的税收监管力度的建议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监管、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等加大税收监管力度的具体措施。对于代表提出的保障金融安全、加强税收监管的建议,也将按照上述要求积极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精准税务执法,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关于对中小微企业制度性减税降费不要“一刀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建议 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也是激励创新、带动投资、促进消费的重要“生力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在维护税制公平统一的基础上,对中小微企业予以精准支持。如,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倾斜支持经营规模有限、风险抵御能力弱的企业。如,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施分档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的实际税负不超过10%;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又如,授权地方政府结合疫情影响、财力状况和中小微企业实际需要,视情对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等。此外,随着经济稳定恢复,去年出台的应对疫情的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部分适当延长期限,其余政策执行到期后稳步退出,提升政策精准性。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代表的意见建议,加强政策效果评估,综合考虑财力水平和实际需要,不断优化减税降费政策,推进结构性减税,合理把握政策力度和节奏,增强政策针对性、精准性、有效性,避免“一刀切”,将减税降费政策惠及最需要扶持的企业,切实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四、关于加大对重点大型高科技产业,尤其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研发支持力度的建议 财政部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和减税降费等多种措施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研发支持力度。 一是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大基础研究投入,2021年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10.6%,重点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基地、科研人才等。保障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经费,支持实行“揭榜挂帅”等机制,加快推进“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同时,通过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更多企业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二是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3月,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同时允许企业10月份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对上半年研发费用选择提前享受加计扣除。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继续落实各项经费保障和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助力高科技加快发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 五、关于加强对地方政府发债监管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和“闭环”管理制度体系,切实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一是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每年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二是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三是完善专项债券管理。着力建立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机制,既防范专项债务风险,又保障重点领域融资,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四是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每年评估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高风险地区进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切实化解风险。五是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按照中央要求,搭建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以公开促防风险。六是构建日常监督机制。从严整治地方举债乱象,建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的机制,坚决查处地方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担保行为。 下一步,财政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开好前门、严堵后门”的思路,持续完善法定债务管理。兼顾稳增长和防风险需要,合理确定政府债券规模,保持适度支出强度。继续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提前做好项目准备,完善专项债券项目确定机制,适当放宽发行时间限制,合理扩大使用范围。建立对专项债券项目的穿透式监测机制,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六、关于加大对环保产业支持力度的建议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统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环保产业发展,从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等方面积极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支持污染防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中央财政生态环境资金保障,2021年安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572亿元,较上年增长9.4%,积极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项目实施。 二是强化资金引导,构建多元融资格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发起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三是开展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提升环境服务水平。202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探索新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将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资源、产业开发项目一体化实施,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环保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是落实环保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积极扶持环保企业发展。研究出台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税、价格、金融、贸易政策,如2019年印发《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激发环保市场活力。在此基础上,2021年印发《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细化了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要求,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政策措施,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产业和企业,推动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 七、关于在每年“两会”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中介机构对财政预决算报告意见的建议 为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我们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拓展沟通联络渠道,支持代表委员履行监督职责。一是在年度预算编制过程中、“两会”召开前,财政部积极参加全国人大有关方面组织的座谈会、交流会、调研会等,及时报告预算编制进展情况,认真听取人大委员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认真完善预算报告和草案。二是做好“两会”期间向人大代表解读预算工作,专门设立服务代表委员专线电话,为每位代表委员配备了联络员,全天候接听代表委员来电,逐条研究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制作专函向代表委员反馈情况,在大会闭会前答复完毕。三是建立日常沟通联络工作机制,年初年中与代表委员开展集中座谈,认真听取对财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发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就地就近优势,在开展日常业务监管工作中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络,更好为代表委员服务。四是建立财政人才库、专家工作室、特邀法律顾问等,这些专家学者中很多都是代表委员,在预决算报告起草过程中,我们也会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上述渠道覆盖面广、时效性强,通过这些渠道,实现了与代表委员的充分交流沟通,能够确保及时接收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并作出反馈,有效提升了财政管理水平和预决算透明度。 下一步,我们将创新工作方式,拓宽联系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更好地为代表委员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八、关于“两会”时提前把相关预决算报告的草案发放给人大代表的建议 “两会”期间相关材料提供给代表委员的时间,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相关工作机构,在综合考虑会议材料批定时间、会议组织情况和安全保密等相关因素基础上统筹作出安排。同时,由于预算报告中有许多内容与政府工作报告密切相关,因此,每年度预算报告均与政府工作报告同时在“两会”召开时提供给代表委员。但在预算报告起草过程中,财政部按要求提前向部分代表委员通报上年度预算执行、下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报告起草有关情况,虚心听取、认真研究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据此调整完善预算报告和政策安排。 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建议,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相关工作机构反映情况,请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相关工作机构研究调整向代表委员提供预算报告等材料的时间,争取为代表委员审查审议预算报告留出更多时间。此外,为更好服务代表委员履行监督职能,财政部还将继续做好“两会”期间服务代表委员的相关工作:一是继续做好“两会”期间的上会解释说明工作。二是继续配合全国人大编写《政府预算解读》,提供给代表委员参阅。三是优化提供电子数据的方式。在以前年度通过U盘提供电子数据的基础上,从2021年起,直接向全国人大提供预算草案、分地区转移支付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等电子数据,通过APP提供给人大代表,方便代表审查。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3998 财政部 2021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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