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429号 2005-05-1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1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遗失后,如何刊登遗失声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文件已作了规定,现根据各单位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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