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业务收入会计错弊的检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一般而言,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除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要业务外的其他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如工业企业中材料销售的收入,运输、租赁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一般情况下,这些业务不是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往往也不具有经常性...

    一般而言,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除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要业务外的其他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如工业企业中材料销售的收入,运输、租赁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一般情况下,这些业务不是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往往也不具有经常性。这些收入的核算也遵照营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但在核算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进一步细分化,许多企业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广泛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在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他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入账金额比照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处理;其他业务收入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和类别按不同的税率交纳营业税。如转让无形资产时,应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其他业务收入期末应结转本年利润。基于其他业务收入的特殊性,在对以上问题的审查中还应注意:
  
    1.实际发生的各项其他业务是否正确、合理

    其规模是否超过正常范围,以防止企业、职工个人向其他单位低价销售企业生产线上正在使用的材料、零部件等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发生。具体包括:
 
    (1)审查超储积压物资的销售。审查要点归纳如下:

    ①查明出售的材料物资是否确属超储、多余、积压、残次的材料物资,有出售生产上需要的物资从而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检查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将清仓后划出的属于超储、多余、积压、残次材料物资清单上所列品种、数量逐项与生产部门所需材料物资品种、数量进行核对,看其划出有无错误;二是检查其他销售明细账有关会计凭证,核对出售的材料物资品名与超储、多余、积压、残次材料物资清单上所列品名是否相符,看其有无将属于生产上需用的材料物资,特别是紧俏物资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况。

    ②查明出售的价格是否合理。审查时应注意有无低于规定价格或低于购进成本价出售的情况,同时,审查其销售收入是否计算正确、入账是否及时,有无把销售收入私自放入“小金库”的问题或将销售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已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看货款能否及时收回,有无久欠不付的情况。有无为了推销积压材料而发放推销奖并在销售收入中直接扣除,或将这些资金作销售费用处理的情况。审查时可根据“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户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调阅会计凭证核实。

    (2)审查边角余料、下脚废料的销售。边角余料、下脚废料的审查可参照上述方法,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①边角余料是一种有用的材料,看企业有无大材小用或将成品材料当作边角余料出售情况,有无随意处理浪费的情况。

    ②查核售价是否合理,有无低于规定价格的情况。

    ③销售款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将边角余料、下脚废料销售收入填充“小金库”的情况。 
 
    ④查明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站的边角余料和下脚废料是否取得了凭证,有无凭证涂改的情况。

    2.注意审查出租包装物账务处理  

    应注意审核出租包装物租金是否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应作“营业外收入”处理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是否错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审查时,可检查出租、出借包装物明细账和往来账户,并调阅有关凭证进行审查。
 
    3.审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是指技术商品转让,如商标、技术专利、先进技术成果和新产品开发等技术商品的转让。对技术转让审查要点如下: 

    (1)审查技术转让的许可协定或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确切、齐全、合理、合法,有无容易引起误解和纠纷的不明确条款等。
 
    (2)审查转让的技术是否经国家有关机构的鉴定证明,防止企业做假、骗取国家对新技术应用的优惠政策。

    (3)审查技术转让收入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将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收入列入的现象。同时,还应审查收入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等问题。
 
    (4)审查技术转让支出的成本、费用是否属实,有无将与技术转让无关的费用、成本列入。

    (5)审查技术转让收支的余额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余额的界限;超出时,是否缴纳了所得税。

    4.审查固定资产出租

    固定资产出租是一种讲求经济效益的行为。审查时,其要点如下:

    (1)审查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查清固定资产出租后保管、维修的责任,出租的价格是否合理。主要看租出的固定资产是否确属企业暂时不需使用而租出的,租出时所定条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审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的记录是否正确,是否都已入账,有无隐瞒出租的固定资产,隐瞒收入的情况。

    (3)审查出租固定资产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签字认可。出租后的固定资产是否做了会计记录。出租固定资产是否有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5.审查对外运输、非工业性劳务收入

    这种劳务收入不是经常发生的。对于这种临时性收入,企业往往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而由运输部门自行收取现金或在出售产品时开发票收款。

    审查这类业务的收款凭证时,应核算该项劳务收入与消耗的料、工、费等成本,有无得不偿失,收入不报账,或以多报少,从中私分、贪污的情况。另外应查明业务性质与产品销售收入界限不清,误将这类收入列入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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