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报废老旧汽车库存配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87]建总经字第90号 1987-11-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国家经委等十个部门以经机[1986]560号文件颁发《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后,不少国营施工企业要求明确老旧汽车库存配件报废的财务处理问题。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营施工企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应按照《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严格坚持老旧汽车报废标准,根据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公布的《1986年、1987年报废汽车型号目录》执行。这些老旧汽车的库存配件,确实无法利用的,允许随之报废。 二、老旧汽车库存配件的报废应严格掌握。各企业对需报废的库存配件应进行技术鉴定,经开户建设银行签证同意,取得回炉证明。各企业须填制《老旧汽车库存配件报废清单》(见附件),随同年度财务决算上报,经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同级建设银行审批按年初“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核销资金。例如,老旧汽车库存配件报废净损失为100万元,年初“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分别占60%、40%,则冲销“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60万元、“企业自有流动资金”40万元。 建设银行经办行办理冲销贷款记帐时,应作减少发放贷款累计计算,不能记入“收回贷款累计”栏。省分行应根据经办行上划的核销数冲减“自有资金”,并在年度决算“信贷基金表”上注明冲减的基金数。 税 屋附件: 国营施工企业老旧汽车库存配件报废清单 单位:万元
施工企业(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财务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说明: (1)本表由施工企业填制,地方级企业一式四份,中央级企业一式五份,送开户建设银行签注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同级建设银行审批后留一份,退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和开户建设银行各一份。中央级施工企业退有关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一份。 (2)上报时应附技术鉴定报告和报废理由说明。 (3)报废价值8=6-7 (4)各企业还应注明年初“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数”和年初“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数”。 中国建设银行 1987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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