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7]11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04
摘要:现阶段,代征单位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和其他适合的组织为主,农村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代征个人,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干部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农村以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原则上不委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7]112号           1997-06-0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

  主要是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税收,无证业户的零星税收、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及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确认

  现阶段,代征单位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和其他适合的组织为主,农村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代征个人,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干部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农村以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原则上不委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代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强烈的责任心,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能主动与国税部门配合,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3.作风正派,服从管理;

  4.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财会知识,有书写、计算、口头表达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代征工作。

  三、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批准程序

  首先由代征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县国税局批准。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个人)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有关证件。

  委托代征时间以一年为限。代征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续办代征手续。

  四、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职责

  1.严格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授权的代征范围、户数、定额和权限开展代征工作。

  2.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秉公办事。

  3.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完税证》等完税凭证,并按规定办理税款结报手续。

  4.代征过程中遇到纳税人拒绝代征等违章行为,应及时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处理。代征单位(个人)无权擅自处罚。

  5.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和保管票证。

  6.自觉服从主管国税机关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五、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管理

  1.主管国税机关对代征单位(个人)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努力做到正确掌握和执行税收政策。

  2.代征人员持证上岗,代征税款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3.代征单位(个人)如不服从管理,有工作失误或其他违法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应予以辞退,并及时清理收回已委托代征的税款和有关票据,按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

  4.代征单位(个人)不胜任工作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终止代征关系,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可解除委托代征关系,并缴清票证、税款和有关证件。

  5.国税部门按规定支付代征单位(个人)代征手续费,代征人因执行公务而遭受人身侵害,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提取和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号通知的规定,代征税款手续费按5%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支付代征单位(个人)的手续费。具体要求,按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58号)办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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