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密切行政配合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1998]49号 1998-08-28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近年来,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助下,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由于各种原因,漏征漏管户目前在各地依然不同程度存在,这不仅造成税源流失和税收收入减少,也是影响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闽政[1997]文177号)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和年检时,要与税务机关共同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的规定,取缔无证照经营,减少以致杜绝税收漏管户,防止税收流失,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搞好行政配合,加强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九八年度营业执照年检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未能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年检。凡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业户,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地方税务登记并凭《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补办地方税务登记证明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年检。 今后年度的年检,对本年度新申请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依以上办法执行。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地方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情况有效证件,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强化税源监控。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计算机网络互联,地方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访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库,查询已办理执照业户的名称、地址、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联系电话、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登记资料;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地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按月或按季打印有关资料或以电子邮件、软盘等载体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传送当期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地方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定期对业户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情况进行自动核对,发现已办理营业执照而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及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补办地方税务登记。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以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关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政策规定,不断增强纳税人主动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依法接受税收管理的自觉性,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证速度,为纳税人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理漏管漏征户的工作中,发现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业户,也应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附件:补办地方税务登记证明单(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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