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5]27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01
摘要:如个体户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偏低,采用方法一难以准确核定的,可采用方法二核定。通过个体户经营中的实物量与单位营业额核定月均应纳税营业收入额,再减除个体户申报的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来核定其所得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5]271号           2005-11-01


局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有关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规定,在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强个体户纳税定额的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要从根本上扭转个体户纳税定额偏低和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占全市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偏低状况,提高个体户的征管质量,仍需做大量的工作。2006年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的目标是: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加大管理力度,进一步合理调高纳税定额水平,力争使全市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水平高于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水平,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占全市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在上年的基础上有新的提高。为做好2006年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实现其工作目标,市局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重点户税收核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准确性

  (一)集中力量,抓好一批纳税定额偏低的重点户的纳税核定工作。选取重点户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要确保选取重点户的比例不低于经管个体户总户数的10%,其中,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应占八成以上。对重点户必须采用我市《关于印发〈广州市核定征收纳税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和〈对定期定额纳税人试行核定最低营业额及所得额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342号)中的"主要费用核定法"、"综合经营情况核定法"等方法严格核定纳税定额;对缴纳增值税的重点户所得额的核定,主要运用"综合经营情况核定法"中的两个具体方法核定:

  方法一:核定本期月均最低"双定"所得额=上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方法二:核定本期月均最低"双定"所得额=核定的月均应纳税营业额-核定的月均成本费用支出额

  如个体户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偏低,采用方法一难以准确核定的,可采用方法二核定。通过个体户经营中的实物量与单位营业额核定月均应纳税营业收入额,再减除个体户申报的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来核定其所得额。

  (二)对重点户的核定在采用上述方法的同时,可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57号)中的系数核定法和发票比例法,进一步提高个体户纳税定额的准确性、合理性以及重点户纳税核定工作的效率。对个体饮食业的核定工作,除本条第(四)款第1点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市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饮食行业征税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206号)的有关指引执行。

  (三)国税部门现行采用纳税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和对商业户实行电脑核定方法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应按照征收的增值税附征地方各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按照国税部门确定的销售额计算核定,但据此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偏低的,应纳入重点户重新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四)采用"主要费用核定法"、"综合经营情况核定法"的主要费用额标准的确定:

  1.个体户申报人工费水平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0%的,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水平的30%核定。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85元确定。

  2.场地租赁费的租金低于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或者属于无租使用的(包括个体户使用自有房产,但不能提供房产证反映房产价格情况),按市房管部门1999年制定的房屋租金标准参考价(见《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11号,以下简称311号文)的60%核定。市房屋租金标准参考价今后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房屋租金标准执行。

  城乡结合的郊区和农村地域的个体户可按上述第1、2点计算的数额下调10%-20%核定。

  二、规范非重点户纳税定额的调整

  (一)对非重点户可在2005年纳税定额的基础上普遍调高5%-15%,具体增幅由各单位按个体户的经营地段、行业、规模确定,对于一些有条件的个体户,调整幅度还可以适当提高。纯地税个体户以2005年核定的营业额为计算基数,缴纳增值税个体户以2005年双定额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为计算基数,如按国税部门核定的销售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按上述规定计算数额的,则从高核定。

  (二)对我市调整部分行业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处理。我市为适应全省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应用要求,从2005年起把原来的个体户五类超额累进带征率改为新的七类比例核定征收率,并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业生产等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241号),对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对非重点户因调整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使税收负担大幅度增加的,可以一定的方式把纳税负担控制在上年增长5-15%之间;对部分个体户由于调整核定征收率使所得税收负担减少的,也应通过适当方式调高。各单位要对个体户核定征收率的调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措施平稳过渡。

  (三)以下个体户暂不调整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定额:

  1.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正在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的个体户;

  2.部分位于农村属维持生计的个体户;

  3.由于市政、地铁建设而拆迁或受其他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个体户;

  4.经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确认其收入、成本费用真实,无需再提高纳税定额的个体户。

  三、加强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定额管理

  (一)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国家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未达起征点个体户大量增加,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源监管。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要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和省、市地税局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准确采集个体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在严格核定定额基础上进行认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各单位要在确认纳税人帐本记录真实、完整和核算准确的前提下进行认定。

  (二)提高未达起征点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在未达起征点的认定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制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其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为加强监管,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按月申报纳税,如其实际经营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纳税定额。

  (三)除国家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个体户纳税定额核定工作原则上在当年2月底完成,部分工作量大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至3月底。

  (二)针对我市部分个体户经营规模较大,雇佣人员较多的情况,各单位要注意加强对个体户,特别是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户雇佣人员工资薪金和提供劳务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总结经验,逐步摸索对个体户雇佣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办法。

  (三)做好2005年国税部门对征收增值税个体户按照纳税定额与发票孰高征收的有关衔接工作。由于目前省地税局"大集中"系统暂不能满足有关业务需求,我市在使用现有征收系统附征增值税个体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中,有出现一些多征或少征地方各税的情况,对少征的税款,应及时补征入库;对多征的税款,应由个体户提出申请,并附送其当年国税部门核定通知书复印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核确定后,给予办理退回(或抵减)多征的税款。

  (四)加强个体户税源分析,密切关注本区(市)个体户税收增减变化情况。对个体户税收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或增长幅度过大的,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以便及时为上级提供有关情况。各单位应书面总结2006年个人所得税核定工作情况,内容包括核定的户数、重点户核定户数、定额增幅水平以及核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同时,填报《年度个体户所得税核定情况汇总表》(见311号文),并于2006年4月底前报送市局税政二处。市局将对各单位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以上有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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