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5]24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5-04
摘要:为严肃税收法纪,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适应建立“三位一体”征管新格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5]246号               1995-05-04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通知略)

  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为严肃税收法纪,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适应建立“三位一体”征管新格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申报期限

  1、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底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与“两税”申报期限一致)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为避免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的最后时间集中申报,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分行业、分纳税人分别确定具体纳税申报日期。

  5、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认真填写纳税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报送进、销项发票填开、使用情况。

  三、纳税申报的形式

  1、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蓝黄白”申报表纳税办法。即按遵守税法和财经纪律状况、纳税态度是否良好,有无偷、欠税行为等条件将纳税人纳税申报划为三类。

  对不同申报表的使用,先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综合考察后确定企业使用申报表的种类。凡获批准使用蓝色申报表的企业可以参加“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连续三年保持使用蓝色申报表的,可取得“依法纳税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在税收大检查中可以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使用黄色申报表的企业,无资格参加“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使用白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日常征管中定为重点控管对象,同时列为检查的重点。

  2、纳税申报的基本程序是,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经企业办税人员、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实行了税务代理的,还需税务代理人员签字)后,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经税务机关审查,并由审核人签注意见后,填写税款缴款书交由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税款解缴手续。

  对财务制度健全、纳税态度较好,且实行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试行“自行计算、自行填票、自行缴纳”的办法。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

  3、设置办税大厅。全省在城市、县城城区都必须设置办税大厅,实行微机集中填开税票。

  四、税款征收

  1、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按期缴纳税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五、申报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不实的,一律以偷税论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偷税款外,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3、由于税务机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审核不严,造成少收税款,或者隐瞒企业欠税情况,不经批准,擅自决定延期缴纳税款的,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政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5月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