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05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349号 2019-05-13 王玉梅代表: 您和郭晋龙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305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您与郭晋龙代表的提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若遇到经营困难,可直接办理注销。 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税控软件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实质上已由国家财政负担了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费用。 三、关于“为了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全国一刀切的管理,适应深圳活跃的双创局面和先行先试的中央要求”的建议 按照深圳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我局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上线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研究“注销一网通”服务,通过我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网系统,根据清税注销“免办”“即办”“一般”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向申请人提示清税办理类别,确保纳税人办理注销更加简便快捷,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深圳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下的“互联网+”登记新模式,通过各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了税务信息的全表采集,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录采集信息,极大方便了纳税人办理登记业务,这是全国独有的便民措施。纳税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的生产经营地址可直接同步到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另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公地址也无特别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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