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1998]203号 1998-07-17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第一条条款废止。
最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发[1998]5号文批转下发了省计委《关于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保持我省经济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报告》之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又下发了粤府[1998]36号文《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扩大我省外贸出口的措施。现就其中有关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政策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粤发[1998]5号文中关于“进料加工出口继续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老“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实行的税收政策。其他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仍按目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从事的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应对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从事的来料加工业务加强管理,严格进料申报和加工复出口核销手续。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必须建账建册,严格执行出口企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所承接的来料加工出口业务从进口、加工、出口、结汇、工缴费收入等一切经济活动在财务上要有完整的记录。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的出口退(免)税有关资料的对外加装配服务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不能给予办理来料加工出口业务的免税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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