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39号 2001-11-11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77号)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下列个人作为高收入者: 1、金融、保险、证券行业所属单位中部门经理及相当于部门经理职务以上人员;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股份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星级饭店等行业所属单位中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2、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 3、足球俱乐部中教练员、运动员;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私营股份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 二、高收入者在取得下列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三、具体征管办法: 1、对高收入者,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法。即:支付单位每月在扣缴税款后逐人向地税分局办理申报;个人在本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填写“本年度收入申报表”,并到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年度的各项收入。 2、各地税分局要把本辖区内确定的高收入者逐人进行管理,一人一档,按身份证编码,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纳税人档案主要包括:(1)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姓名、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主要收入来源;(2)本年度收入申报表(3)扣缴义务人按月扣缴税款有关凭证(天津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4)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情况的稽核结果,两种申报情况不符时的处理决定;(5)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处理报告。 3、加强稽核。定期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情况进行稽核。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宣传,对高收入者和各单位的办税人员要加强政策的辅导和培训,为其正确履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提供好服务。 五、税务机关对拒不履行自行申报纳税的高收入者和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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